原標題:美國貿易保護的大棒既不新鮮也不恰當
【導讀】如今美國提出“301條款”調查的直接目標,其實是扼制中國向供應鏈的高端提升,從而鞏固美國跨國公司的領先地位。這種意圖從一連串的行動中都可反映出來,這是對發展到一定階段的中國經濟和產業競爭力的恐懼、警惕和阻撓,這種維護美國獨大的戰略實質從未變化。
8月18日,美國貿易代表萊特希澤宣布,將依據美國《1974年貿易法案》“301條款”,對中國是否存在與技術轉移、知識產權及創新相關的不合理的行為、政策和實踐,或為美國商界帶來負擔或限制等不正當貿易行為進行調查。8月22日,美國下屬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在網站上公布了被制裁的實體企業和個人名單,其中就有中國企業。可以說,通過最近一連串的動作和輿論,美國再次祭出貿易保護大棒的目的已很明顯。
不新鮮的“301”大棒
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款授權美國貿易代表(USTR)、美國企業或其他任何利益相關的國內組織都可以援引該條款,或要求USTR引用該條款的法律程序對外國提出申訴。該法律給予執法部門寬泛的報復權力,以使利益相關的國內企業對外國的任何“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視性的、給美國商業造成壓力或限制”的不正當競爭活動提出申訴。
如果申訴得到支持,總統可以決定采取報復措施。USTR可以“根據總統的指示”,凍結或撤銷之前給予某個外國的貿易讓步,進而對該國的產品或服務征收關稅,實施進口限制等。對服務部門限制外資的國家,對為擴大出口而實施出口強制要求的國家,USTR都可以采取報復措施,報復手段的采用可以針對一個國家,也可以針對一組國家,可以同行業,也可以跨產品跨行業。
“301條款”被認為是典型的單邊主義做法。1998年11月,歐盟曾以“301條款”與世貿組織的多邊規則明顯不符為由將它訴至WTO爭端解決機制。專家組的報告認為,這些條款本身是“初步違反”WTO的,USTR的裁量權在效果上解除了WTO爭端解決規則第23條給予成員私人和市場多邊解決的保證。美國雖然承諾在USTR的具體裁量中將盡量顧及WTO爭端解決機制,但仍然保留了這項為其他WTO成員詬病良多的單邊主義制度。